HeyDay Clinic(以下简称“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获取单独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确认注册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所需的本人识别与认证、维持与管理会员资格、实行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所需的本人确认、防止服务的不正当使用、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否、发送各类告知与通知、处理投诉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
    为物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及账单、提供内容、提供定制化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与清算、债权催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投诉处理
    为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进行事实调查而进行的联络与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① 本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在从信息主体处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留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保留至用户注销本院网站会员为止。但是,存在以下事由时,将保留至相应事由结束为止:
  2.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进行调查、侦查等情况时,保留至相关调查、侦查结束为止。
  3. 因使用本院网站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保留至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为止。

 

第3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本院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有特殊法律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本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    个人信息接收方:(株式会社) Forestand

●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市场营销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电话号码、SNS账户信息、电子邮箱地址

●    接收方的保留及使用期限:1年

 

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为保障个人信息业务的顺畅处理,本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如下机构。

  1. 电话客服中心的运营

○    受托方:(株式会社) Forestand

○    委托业务内容:电话客服接待、部门及员工介绍等

② 本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处理委托业务目的之外的个人信息、采取技术性及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有关责任的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若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本院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时予以公开。


第5条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本院行使以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根据第1款规定,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对本院行使权利,本院将对此及时采取措施。

③ 若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提出更正或删除要求,本院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根据第1款规定,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此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附录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本院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

 

第6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院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必填项目:姓名、电话号码、SNS账户信息、电子邮箱地址

  1. 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会被自动生成并收集。

○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7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当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已达成等不再需要该个人信息时,本院将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尽管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继续保留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本院会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独立的数据库(DB)中,或变更保管场所进行保留。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本院将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并经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该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本院将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进行销毁,使其记录无法再生;对于记录、存储在纸质文件上的个人信息,本院将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销毁。

 

第8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2.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唯一识别信息等的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性措施:对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

 

第9条 (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事项)

① 为向用户提供个人定制化服务,本院使用“Cookie”来储存使用信息并随时调用。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发送至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一小部分信息,它也可能存储在用户的计算机硬盘中。 A. Cookie的使用目的:通过分析用户访问过的各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是否安全连接等,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B.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可通过设置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 Internet选项 > 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来拒绝存储Cookie。 C. 拒绝存储Cookie时,在使用定制化服务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

 

第10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本院总管并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处理事宜提出的投诉、提供受害救济等,特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LEE KEUNTAEK

●    职务:代表

●    联系方式:010 5865 7533, heyday@heydayclinic.com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的过程中,可就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进行问询。本院将对信息主体的问询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11条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阅览请求。本院将努力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得到迅速处理。

●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受理及处理部门

●    负责人:LEE KEUNTAEK

●    联系方式:010 5865 7533, heyday@heydayclinic.com

 

第12条 (权益受损的救济方法)

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进行受害救济、咨询等问询。

●    个人信息受侵害举报中心 (由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需区号) 118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网站:www.kopico.go.kr

○    电话:(无需区号) 1833-6972


●    大检察厅 网络犯罪调查科: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 网络安全局: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3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施行及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